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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3章 中枢内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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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司法和监察的独立,让腐败发生的可能性降低,刘明远准备完善监督制度,杜绝官员的腐败。

    军事现在也从行政中分离出来了,从中枢到地方,官员根本无法插手军事,这是维持刘明远权利的方法,也是后世通用的做法,刘明远早早就分离出来了。

    如果说腐败还可以慢慢治理,但是军权就绝对不能含糊了,刘明远对军队的管理和改革,都是围绕着怀远军效忠自己,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的原则执行的,同时军队的改革也是最先进行的,优先于一切。

    刘明远在金陵城建立了中央法院,设置最高法院院长,同时开始在地方建立法院,最基层的法院为县一级,开始渐渐地将行政和地方权利分开。

    同时在金陵城建立中央监察院,也是设置监察院院长,在地方也推行监察院的建设,最基层的监察院在县一级。

    同时刘明远也开始立法确定各个部门和机构的权利,这也是保证制度执行,不越权的保障。

    尤其是法院和监察院这两个部门,刘明远很快就制定了一套全新的法令,明确了各部门和机构权利,任何人不得逾越。

    暴元也有御史台,在行省也设置御史大夫,但是因为权利规范不明确,于是最后演变成御史大夫甚至成为地方行政的一把手,任何政令都要得到御史们的同意才可以,监察过度,直接干预了地方行政,所以刘明远明确规定了监察院的权利。

    监察院就是检查百官的作风和清廉情况,检查官员和他们家人的收入,不得干预官员施政,施政的好坏由吏部考核,和监察院没有关系。

    法院的权利也被限制了,他们只是进行公正的司法审判,通过刑部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定罪,也不得干预刑部的查案。

    刘明远也开始落实责任制度,那就是任何施政和决策都要对应文件和署名,落实追究制度,对官员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,并且官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对官员管理非常明确。

    同时刘明远还制定了制度办事,废除个人主义的习惯,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百姓伸冤,这也是一切司法问题的核心,百姓的冤屈能不能得到伸张,尤其是遇到恶霸或者官员作恶这种行为,百姓该该怎么办。

    其实这也是刘明远建立这一套司法最终的目的,刘明远明确规定了百姓伸冤直接向刑部的各级机构报案,刑部开始立案侦查,如果是一些官员作恶,如果百姓畏惧刑部可能和官员是一起的,那么直接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给监察院。

    刘明远知道,制定再多的制度,其实都是为了保证百姓的利益,同时他也清楚,让民智开化才是最重要的,如果每个百姓都知道捍卫自己的权利,而不是敬畏官员,愚昧无知,那时社会才会得到进步,腐败和官威就可以得到遏制。

    所以刘明远知道,教化百姓才是最重要的,但是绝对不是历朝历代那种愚昧百姓,而是开化民智,让社会进步,这样才可以让国家强盛。

    随着中枢的改革,刘明远也制定了大量的法令,《治吏法》、《行政法》、《刑法》、《民法》、《商法》、《税法》、《人权法》。

    其中《治吏法》是对于官吏管理的一部法令,之前已经有这方面的管理制度了,此时刘明远经过整合之后,制定成为法律,正式签署。

    《行政法》是对治下各级官员和机构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和规范,也是保证不越权行事,也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事情,更好地规范政府行政的法律。

    《刑法》和《民法》是对之前《新法》的拆分,将其中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离开来,杀人放火这类的规定到《刑法》里面,民间事情,百姓杂事,这些规定在《民法》里面,也是为了清晰判断。

    《商法》和《税法》都是以前也有的,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之后,然后开始编制成法律。

    最新颖的当属《人权法》了,这也是刘明远的一个创新,就是保证公民的权利,其中尤其是人身自由权,这也是废除奴隶制的一部法律,同时也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,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保护等。

    刘明远制定《人权法》就是为了提升百姓的认识和权利,开化民治,让社会进步,以免一些官员或者是权贵们一手遮天。

    同时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,刘明远在金陵学院开设了法学科,普及法律。(未完待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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